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1民初353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1公开日期:2018-06-06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5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正峰五金用品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骆永平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正峰五金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晓贵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