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晋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京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未交),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王京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王京沪共获监狱表扬4次,余3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主犯,有犯罪前科,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