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京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09刑更120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忻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4-26公开日期:2018-05-16
当事人:王京沪
案由:nan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刑更120号罪犯王京沪,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晋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京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未交),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王京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王京沪共获监狱表扬4次,余3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主犯,有犯罪前科,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