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孔祥洁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02执127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4-28公开日期:2018-06-22
当事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孔祥洁
案由:na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23层。

负责人安文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祥洁,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孔祥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548.30元、利息12870.49元、滞纳金和费用23529.76元,并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偿付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4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