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8]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4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陕Axxx**白绿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骨科医院门口时,适逢民警在此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
经检验,董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2.1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公诉机关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