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志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陆伟瑜与被告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志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陆伟瑜支付货款268810元;案件受理费为2666.08元,由被告马志强负担。
因债务人马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陆伟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234号]。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之后,申请执行人陆伟瑜向本院申请追加梁素尧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14)佛顺法乐执加字第15号],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佛顺法乐执加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梁素尧为(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2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6执恢197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志强有车牌号为粤Y×××××车辆一台、被执行人梁素尧有车牌号为粤X×××××、粤Y×××××车辆两台,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登记房产;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股份合作经济社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志强有股份分红9600元,本院已依法向申请人支付。
之后,申请执行人陆伟瑜与被执行人梁素尧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梁素尧向申请人陆伟瑜一次性支付30000元,剩余50000元由被执行人梁素尧每月向申请人陆伟瑜支付1000元。
后申请人陆伟瑜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梁素尧的执行。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志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案已执行标的39600元,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收取被执行人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