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因涉嫌盗窃,2018年2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丽、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戴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许昌市老许繁路南段(又名兴华路)中联物流园内被害人许某生活的房间里,盗走两袋金龙鱼牌大米、两瓶少康龙牌白酒、六元硬币及一部华为荣耀9牌手机,在逃离至该物流园大门口内侧时被被害人许某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将两袋大米和两瓶酒还给被害人许某后趁机离开现场。
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荣耀9牌手机价值2376元,两袋大米和两瓶酒价值646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六元硬币已发还被害人许某。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亦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高某、介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许价认定字[2018]第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录像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