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雷涛,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逮捕。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涛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雷涛与被害人伍某同居期间,通过被害人伍某手机备注为“自己369369”的内容,猜出被害人伍某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密码,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多次盗取被害人伍某人民币13440元;被告人王雷涛在获知被害人伍某生日后,猜出被害人伍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并通过跨行取钱的方式,分三次盗取被害人伍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8500元。
后被告人王雷涛将其中的10000余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被告人王雷涛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伍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人于某证言;被害人伍某陈述;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雷涛取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雷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雷涛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