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芳媛,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长宝因与被上诉人杨芳媛、刘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