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长宝与刘建民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8民终273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4-04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刘长宝,杨芳媛,刘建民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宝,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芳媛,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长宝因与被上诉人杨芳媛、刘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