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呼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振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内刑一核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2008)呼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2012年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9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2015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满日期为2031年9月19日。
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8年4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姚振宇的减刑建议书依法向社会公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记功6次,于2017年9月记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振宇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