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大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保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626刑初48号
所属地区:保康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20公开日期:2018-05-21
当事人:夏大才
案由:nan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626刑初48号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大才,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恩施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7年8月1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刑辖17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夏大才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保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大才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大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夏大才用手机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精密无缝钢管、伸缩后托等枪支零部件,将购买的射钉器枪头取出,插入无缝钢管,用螺丝钉固定拧紧,采取拼接、组装等方式,私自改装成一支射钉枪后持有并使用。

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大才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归案经过、淘宝订单记录、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大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大才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夏大才在淘宝网上见到用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信息后,便用手机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精密无缝钢管、伸缩后托、射钉弹等零部件,将射钉器枪头取出,插入无缝钢管,用螺丝固定拧紧,采取拼接、组装等方式,改装成一支射钉枪。

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大才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机械性能正常,能正常击发,系枪支,具有致伤力。

保康县公安局掌握夏大才在网上购买射钉器等零部件线索后,2017年7月5日,民警找到夏大才询问,夏大才即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了其自行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和射钉器一个、无缝钢管一根、射钉弹90颗。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枪支照片、扣押清单、淘宝网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大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夏大才在公安机关掌握其购买射钉器等零部件线索后,即如实供述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枪支,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