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亚环,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原告白新宇诉被告张亚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新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7年8月2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
被告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张亚环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原告借给被告75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
案件审理中,原告述称涉案借款为现金交付,双方未约定利息。
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以致涉诉。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超过年利率6%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