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洪宝与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221民初536号
所属地区:永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8公开日期:2018-05-29
当事人:杨洪宝,姜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21民初536号原告:杨洪宝,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姜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杨洪宝与被告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洪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1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分,至2018年3月22日产生利息8100.00元,本息合计131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姜君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