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朱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20民初917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23公开日期:2018-07-16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猛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917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猛,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朱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朱猛系其行信用卡持有人,截至2018年3月7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102,646.55元(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缴,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102,646.55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给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