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仕根与吴碧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05执319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4-20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何仕根,吴碧云
案由:nan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605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仕根,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全,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碧云,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何仕根与被执行人吴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碧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38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6038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日止)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9530.3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碧云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号和粤Y×××××号小汽车两辆,因其车去向不明,故本院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本院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