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姜军霞与被告商洛市湌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商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1023民初526号
所属地区:商南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27公开日期:2018-06-24
当事人:姜军霞,商洛市湌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1023民初526号原告:姜军霞,女,汉族,居民。

被告:商洛市湌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双强农贸蔬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姜军霞与被告商洛市湌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湌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湌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姜军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向其缴纳的设施保证金和食品安全保证金37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联营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在位于商南县双强农贸蔬菜市场的小吃城租赁摊位用于经营小吃,在缴纳设施保证金和食品安全保证金共10000元后,合同到期,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尚欠3782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湌汇公司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原告姜军霞与被告湌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平签订《联营合同》,主要内容有:1、联营日期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2、原告需缴纳设施保证金5000元,食品安全保证金5000元,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如无遗留问题,保证金全部退还。

同日,原告姜军霞向被告湌汇公司缴纳上述保证金共计10000元,湌汇公司为其出具收款收据。

合同期满后,被告湌汇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原告保证金,其法定代表人周国平于2016年5月1日退还3000元保证金后,在原告缴纳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上注明“付3000元,欠7000元,限期1年。

”截至目前,原告尚有3782元保证金未收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联营合同》、收款收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周国平调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本案原告姜军霞与被告湌汇公司签订合同,对双方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如约缴纳设施保证金和食品安全保证金,被告应当履行合同期满后的返还义务,未返还则应继续履行。

因此,被告湌汇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姜军霞剩余保证金3782元。

综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