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晋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2,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刘某3,由被告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1.家庭超市一个,价值5万元;2.面包车一辆,价值3万元。
四、共同债务415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前,双方在同一单位上班而相识相恋。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2009年I2月28日,原、被告生女儿刘某2,现年10周岁,随原告生活。
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生男孩刘某3,现年2周岁,随原告生活。
原、被告虽系相识相恋而结婚,但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且还经常砸东西,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刘某1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两个子女的出生时间都对,两个孩子现在都随原告一起生活。
我脾气确实不太好,以后绝对改。
我认为我和原告还有夫妻感情,还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原告是于2018年1月8日离开我家后,后来2月份在我家又住了20来天,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前在同一单位上班而相识相恋。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2009年I2月28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刘某2,现随原告生活。
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生育男孩刘某3,现随原告生活。
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
2018年2月原告在其父母的劝说下,回被告家和被告及其子女在一起过完年,后原告王某于2018年正月十四再次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子女,应认定原被告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