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景玉与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382执异1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4-25公开日期:2018-08-22
当事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马景玉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82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张楼办事处大新庄西。

法定代表人:范福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跃,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马景玉,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马景玉与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玉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联玉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友联玉器公司异议称:执行案件依据的调解书是无效的,马景玉没有授权,是欺骗法官取得的调解书,应当赔偿友联玉器公司的损失;法院在执行中没有通知被执行人,也没有对案情进行分析就查封,没有给被执行人申辩的权利;被查封的房屋属于没有完工的房屋,法院不应当予以查封。

申请执行人马景玉辩称:马景玉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邳州法院依法查封了异议人的房产,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马景玉与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7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马景玉工程款164万元。

二、原告马景玉在164万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一单元501室、502室、三单元301室、302室、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四单元501室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再行结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马景玉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异议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苏0382执2087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2018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7)苏0382执2087号之一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单元501室、502室、三单元301室、302室、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四单元501室,共计12间房产。

查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在被查封房产处张贴以上裁定书及查封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2016)苏0382民初1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