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范福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跃,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马景玉,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马景玉与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玉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联玉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友联玉器公司异议称:执行案件依据的调解书是无效的,马景玉没有授权,是欺骗法官取得的调解书,应当赔偿友联玉器公司的损失;法院在执行中没有通知被执行人,也没有对案情进行分析就查封,没有给被执行人申辩的权利;被查封的房屋属于没有完工的房屋,法院不应当予以查封。
申请执行人马景玉辩称:马景玉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邳州法院依法查封了异议人的房产,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马景玉与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7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马景玉工程款164万元。
二、原告马景玉在164万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一单元501室、502室、三单元301室、302室、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四单元501室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再行结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马景玉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异议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苏0382执2087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2018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7)苏0382执2087号之一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邳州市友联玉器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单元501室、502室、三单元301室、302室、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四单元501室,共计12间房产。
查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在被查封房产处张贴以上裁定书及查封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2016)苏0382民初1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