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毕泗轩、罗玉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7民终52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菏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4-02公开日期:2018-05-11
当事人:毕泗轩,罗玉占,毕剑帅,毕于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泗轩,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占,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审被告:毕剑帅,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审被告:毕于超,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上诉人毕泗轩因与被上诉人罗玉占、原审被告毕剑帅、毕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泗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