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弶港镇八里东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德恒与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981民初3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书:被告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杨德恒支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1、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2、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3、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4、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被告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7年8月20日前履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计欠申请执行人杨德恒1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0日起将该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申请执行人杨德恒,每年租金60万元,申请执行人杨德恒以承包金抵算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直至上述欠款抵清为止;本案执行费18553元由被执行人东台市鑫鑫蜂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严格按本协议履行,如不按本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