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1999)惠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〇〇七年三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〇一五年九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XX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22.1分,名列监区第34名。
二〇一六年上半年、二〇一六年下半年、二〇一七年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