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炯炯,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刘文斌与被告何炯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
2018年4月0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