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招宝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8)陕7102行初42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1公开日期:2018-05-29
当事人:谢招宝,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案由:nan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7102行初423号原告谢招宝,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雪丽,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丁晓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宁,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招宝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谢招宝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招宝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