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602执125号之三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4-30公开日期:2018-06-27
当事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602执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传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关停状态,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已被法院查封,故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轮候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淮土国用(2010)第XX号、(2012)第XX号和XX号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8年3月5日向淮北市杜集区财政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政策补偿款,但该款未予扣留。

除此之外,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园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