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玉珍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11刑终4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4-24公开日期:2018-05-02
当事人:张玉珍
案由:诈骗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1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珍(曾用名张小玉),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珍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豫1122刑初79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玉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5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玉珍虚构开奶茶店、水果店及出车祸要赔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现金160000元,后又以办无息贷款需交保证金、请客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闫某550000元,共计骗取闫某710000元。

2.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玉珍以和被害人梁某2交往及结婚为名,以要零花钱、买首饰、盘奶茶店、买车、车买保险为由骗取梁某2共计123000元。

3.2013年左右,被害人刘某2在武陟县马营村修路时认识被告人张玉珍,自2016年初开始,张玉珍虚构需要给其姨妈凑医疗费、办饲料厂、办100万元的透支卡交卡底费、手续费、送礼等事实,先后骗取刘某2366445元。

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玉珍找到在同一小区居住的被害人马某,虚构其和老公在漯河有工地及在许昌开办有饲料厂、因其老公查账需临时借钱的事实,骗取马某20000元,后张玉珍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

5.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玉珍找到在其所居住小区内开超市的被害人赵某2,虚构自己得乳腺癌急需动手术的事实,骗取赵某220000元,至今未还。

6.2016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玉珍找到被害人俎会敏,虚构其在许昌市梨园转盘附近承包幼儿园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俎会敏15350元,后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

7.2013年7、8月份左右,被害人陈某在鄢陵县开发区一足疗店认识被告人张玉珍,2016年7月份至2017年1月18日,张玉珍以急需用钱还银行贷款、赎出抵押车辆需用钱等理由骗取陈某现金64500元。

另查明,张玉珍在许昌梨园转盘没有承包幼儿园工程、没有开饲料厂、没有和他人合伙承建工程、没有在许昌开过奶茶店和水果店、没有患过乳腺癌。

被告人张玉珍所骗取的款项,多数被其赌博输掉,其用骗取的钱按揭购买的哈弗H6越野车,因不能按期还款被4S店追回另行转卖。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玉珍供述与辩解,证明(1)2016年1月底其赌博输了近300000元,闫某替其还了账,后又输了几十万,闫某为向家人交代让其打160000元借条,意思是做水果生意赔了;在农业银行给闫某打的550000元借条,是与闫某提前说好,欺骗闫某家人的;(2)其向刘某2要过钱;(3)其因赌博向同小区居住的马某借款16000元;(4)陈某通过支付宝给她转过钱。

同时还证明其在许昌梨园转盘没有承包建设幼儿园工程,没有开饲料厂、没有和他人合伙承建工程、没有在许昌开过奶茶店和水果店、没有过患乳腺癌。

2.被害人闫某陈述,证明2011、2012年其认识张玉珍,二人存在男女关系。

2015年张玉珍以开奶茶店、水果店、将人打伤需要赔偿等理由向其要钱,共给张玉珍160000元,张玉珍打有借条;之后张玉珍以在银行贷无息贷款为由,先后骗取其钱款550000元,张玉珍打有借条但后被骗走。

3.被害人梁某2证言,证明2015年4月其认识张玉珍,张玉珍表示愿意与其在一起。

2015年农历3月至2016年农历12月25日,张玉珍以零花钱、谈媒买项链、还欠款、买车、为其表妹交罚款、给车辆买保险、盘奶茶店、还信用卡等理由,先后8次通过索要或擅自使用梁某2银行卡消费的方式,骗取梁某2131000元。

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3年左右其认识张玉珍,双方保持男女关系。

2016年,张玉珍以给她姨看病和拿药、办饲料厂、办透支卡、办理车辆抵押、办理小额贷款等理由,通过多次索要、让其给抵押权人打欠条(又将抵押车辆骗回)等方式,骗取刘某2420000元左右。

5.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其和张玉珍同住一个小区,在牌场认识。

2016年3月份张玉珍以在漯河有工地、在许昌梨园转盘开饲料厂账目挤不住为由,借其20000元钱,向其抵押首饰,并打了欠条;后又以没带首饰被丈夫发现为由,将抵押的首饰要了回来。

其催要借款,张玉珍一直推拖。

6.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明其在张玉珍居住小区开有一个小超市,张玉珍(以张小玉的名字)经常去买东西。

2016年4月份的一天,张玉珍说得乳腺癌并离婚了,没人管她,向赵某2借20000元做手术,后张玉珍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

7.被害人俎会敏的陈述,证明其和张玉珍是朋友关系。

2016年12月20日张玉珍向其借18000元说完善工程款票据,其将女儿银行卡给张玉珍,张玉珍将该卡上的15350元转走。

后张玉珍称承包工程被骗了,让其再转12000元,向其打30000元借条,其没有再给张玉珍钱。

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在2013年7、8月份认识张玉珍,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张玉珍以还贷款、赎回抵押贷款的车辆、在外要账欠住宿费、还朋友的帐等理由向其要钱,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现金、汇款的方式,四次共被骗取64500元。

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许昌市财源汽车销售分期付款业务,2015年10月份左右,张玉珍在该公司分期两年购买过一辆长城哈弗H6。

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份和俎会敏、张玉珍一起吃饭,俎会敏说通过邮政银行给张玉珍转15000元,张玉珍说她在梨园转盘有建幼儿园的工程,钱是俎会敏女儿的会尽早归还。

之后俎会敏给张玉珍打电话,张玉珍一直不接。

11.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张玉珍前夫,张玉珍居住的廉租房是其租给张玉珍的,二人离婚后张玉珍一直在外乱跑,没有听说张玉珍得过乳腺癌,只知道张玉珍嗜赌如命。

1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闫某是初中同学,2016年1、2月份,闫某说贩水果借其50000元,当年7、8月份闫某说生意赔了又借30000元。

其共借给闫某80000元。

13.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闫某外甥,2016年1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其和闫某夫妇一起去许昌要账,在思故台旁边的一个农业银行,闫某夫妇进银行大约一两个小时,闫某说打了钱了,其去郑州办事就先走了。

1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闫某妻子,2016年8月份其才知道闫某在外面欠的有帐,闫某说钱都借给一个叫张玉珍女人了。

2016年12月份其和外甥谢某1、闫某一起去许昌,在一家农业银行里面见到张玉珍,其将8000元给了张玉珍,并让张玉珍打了55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后被张玉珍骗走。

直到张玉珍打借条其才知道被骗550000元。

15.证人丁庆雨、李某1、梁某1、芮某、高某2、张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梁某2为和张玉珍结婚,听信张玉珍买项链、还借款、办透支卡等借口,于2015年4、5月份向芮某借款6000元、2015年向李某1借款8000元、2016年底向李某1借款4000元、2016年元月份向高要峰借10000元、2016年10月底向丁庆雨借款5000元、2016年10月份向梁某1借款5000元、2016年10月份左右向张某借款5000元(该笔借款约20天后归还);2015年9月份刘某1以58000元的价款收购了梁某2的农机。

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6、17号刘某2找其借钱,用刘某2一女性朋友的长城H6越野车做抵押,其将70000元存在刘某2朋友的农行卡上,刘某2又向其要了5000元,打了75000元的欠条。

过了十几天刘某2说朋友急需用车将车开走,再没有还回来。

2017年9月1号其找刘某2,加上2015年刘某2借的25000元,刘某2向其打了100000元的欠条。

17.闫某、梁某2、马某、韩某、赵某2、俎会敏、陈某辨认笔录,证明上述被害人和证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玉珍。

18.闫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无卡存款单、邮政银行汇款单、160000元借条、550000元借条的照片、闫某手机短信截图,共同证明闫某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7月29日、2017年7月31日向张玉珍银行卡存款20000元、30000元、9000元、19000元,2016年8月21日、2017年1月16日向张玉珍汇款30000元和2000元的事实,同时证明张玉珍向闫某出具过160000元和550000元的借条,并发送过虚假银行转账信息。

19.张玉珍给马某、赵某2出具的欠条,证明马某给张玉珍20000元、赵某2给张玉珍20000元的事实。

20.马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玉珍准备用假房产证骗他人的钱还马某借款,但没弄成。

21.俎会敏与张玉珍的手机短信截图、俎会敏女儿银行卡照片复印件、俎会敏女儿银行卡和消费短信记录,张玉珍向俎会敏出具的借条,共同证明俎会敏将其女儿的银行卡给张玉珍,张玉珍从该卡上转走15350元的事实。

22.张玉珍和陈某的短信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张玉珍虚构事实欺骗陈某,陈某通过支付宝账号给张玉珍两次转账共6500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50000元的事实。

23.刘某2给李某2出具的100000元的借条照片、刘某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2女儿给刘某2转款的微信截图、刘某2用任银柱的银行卡在电脑上给张玉珍打款的交易记录照片、刘某2用刘合成的银行卡在电脑上给张玉珍打款的交易记录照片,共同证明刘某2向李某2借款给张玉珍,刘某2通过转账给张玉珍190645元(已扣除张玉珍给刘某2转账金额),刘某2通过女儿刘菲给其转账后给张玉珍钱4000元、刘某2用任银柱的银行卡通过电脑转账向张玉珍打款12800元、刘某2用刘合成的银行卡通过电脑转账向张玉珍打款30000元。

24.张玉珍的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和邮政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刘某2给张玉珍农业银行卡转款的事实及闫某、刘某2、陈某、俎会敏(张玉珍持俎会敏女儿的邮政银行)给张玉珍的邮政银行卡转款的事实。

25.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张玉珍购买的哈弗H6越野车因未按期还款,被许昌财源4S店追回,并转卖。

2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报案,2017年2月7日在许昌市将张玉珍抓获,张玉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1.被告人张玉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责令被告人张玉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闫某710000元、梁某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