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张长富与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681执1453号
所属地区: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4-26公开日期:2018-06-30
当事人:张长富,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nan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富,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汉沟村东智谷园21号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任万灵。

张长富与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39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长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长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仁合顺达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