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晓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孟晓刚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
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38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35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5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服刑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8年3月27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孟晓刚自2015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售货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6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10月至12月获得“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因较好地完成勤杂工作任务先后5次获得奖励分;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4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12月在非生产性岗位上认真履职先后12次获奖励分,同年先后23次在“三课”教育学习期间积极协助警察和罪犯教员维护课堂秩序。
考核截止2017年12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