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四红与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625民初647号
所属地区:博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6公开日期:2018-06-29
当事人:罗四红,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25民初647号原告:罗四红,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吕霞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罗四红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罗四红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四红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