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吕霞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罗四红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罗四红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四红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