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7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