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岩温班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28刑更86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7-28公开日期:2017-11-23
当事人:岩温班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刑更86号罪犯岩温班,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7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