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银锁,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申请执行人陈淑珍与被执行人孙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孙银锁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并承担执行费781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银锁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房屋,暂无法变现。
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