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欧阳本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4刑更339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7-12公开日期:2017-10-31
当事人:欧阳本云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39号罪犯欧阳本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2011)耒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本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本云在服刑期间二次违规被扣11分,应不予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