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