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某和何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甘0105民初588号
所属地区: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0公开日期:2017-09-20
当事人: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588号原告陈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华亭县。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