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与王浩然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781民初771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介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2公开日期:2017-09-27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王浩然
案由:信用卡纠纷

 {C} 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781民初7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

负责人郑海青,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1月2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浩然,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介休支行)与被告王浩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介休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与被告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介休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30509.07元;2、诉讼费用及由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即信用卡使用合同。

随后被告用原告给予的农行信用卡开始透支使用。

然而被告不但超过免费期、而且经再三催收都拒绝偿还透支本息。

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已欠原告本息共计130509.07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被告王浩然承认原告农业银行介休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浩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