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郑海青,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1月2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浩然,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介休支行)与被告王浩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介休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与被告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介休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30509.07元;2、诉讼费用及由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即信用卡使用合同。
随后被告用原告给予的农行信用卡开始透支使用。
然而被告不但超过免费期、而且经再三催收都拒绝偿还透支本息。
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已欠原告本息共计130509.07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被告王浩然承认原告农业银行介休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浩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