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25行审230号
所属地区:象山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7-24公开日期:2017-09-30
当事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25行审23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梓良,男,局长。

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象土罚决字[2011]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1]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丹东街道陆家村村庄北首土地上动工建造道路,占用土地面积5222平方米(该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为待置换用地),齐总耕地面积3899平方米,园地面积1323平方米。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5222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构筑物;2.罚款97825元。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2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97825元。

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没收构筑物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合法。

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

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