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海彬、陶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04执1087号
所属地区:台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1公开日期:2017-08-11
当事人:赵海彬,陶燕飞,罗聪,阮晓静,吴恩建
案由:nan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彬,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陶燕飞,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罗聪,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阮晓静,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吴恩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赵海彬;陶燕飞与被执行人罗聪、阮晓静、吴恩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浙1004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赵海彬;陶燕飞于2017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聪、阮晓静、吴恩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1040元及息的义务。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

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