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军团申请执行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481执恢44号
所属地区:兴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27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任军团,杨名
案由:nan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任军团,男性,汉族,1968年04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杨名,男性,汉族,1974年05月05日生。

申请执行人任军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任军团剩余借款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7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位于咸阳世纪大道的房产进行评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无结果。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