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名,男性,汉族,1974年05月05日生。
申请执行人任军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任军团剩余借款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7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位于咸阳世纪大道的房产进行评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无结果。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