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男,该公司副厂长兼总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雄,男,该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欣正蓝天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四局)与被告宁夏欣正蓝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欣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宁0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中国水电四局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宁民终1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国水电四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王健雄,宁夏欣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李鑫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中国水电四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欣正公司向中国水电四局支付前期工程费用含取费450万元、窝工及退场补偿费180万元,合计630万元;2.由宁夏欣正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中国水电四局利息19.32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合计49.32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受宁夏欣正公司委托,中国水电四局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欣正固原LNG前期项目,开展场地清表及临建指挥部施工。
由于宁夏欣正公司及地方政府的迫切推进意愿,因此在未取得相关建设合同手续的前提下,中国水电四局受��夏欣正公司委托并授权许可,于2014年初即完成了场地清表及临建指挥部工程。
后因宁夏欣正公司设计因素等各方面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致使中国水电四局施工人员及设备长期处于待工状态。
直至2014年10月,中国水电四局施工人员及部分设备才在宁夏欣正公司许可下完成退场并应其要求坚持看护场地直至宁夏欣正公司进场。
由于宁夏欣正公司的原因,该项目建设重新引进第三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商。
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在合理清算处理好前期工程建设费及窝工补偿费的前提下,中国水电四局同意退场。
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清算退场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了以下条款:一、宁夏欣正公司应付费用为前期工程费用及人员、设备窝工补偿费用共计630万元;二、宁夏欣正公司分三期向中国水电四局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于2016年5���15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430万元;三、宁夏欣正公司应及时按期付款,如晚于2016年5月15日前清算全部款项,则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每期违约金10万元。
截止诉讼之日,经中国水电四局多次催要,宁夏欣正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欠款。
宁夏欣正公司辩称,对中国水电四局主张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没有履行招标手续,现场没有监理,总公司也没有把这个项目纳入管理。
该项目至今没有实施是因为气源到现在都没有批下来,导致银行贷款等手续都无法实施。
双方之前有合作基础,对中国水电四局实际损失及耽误的费用宁夏欣正公司也愿意承担。
当时双方签订了退场协议,但二层楼彩钢瓦房是一千一百多平米,应该是三十多万元,因计算错误多加了一个“0”,变成三百四十多万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宁夏欣正公司对中国水电四局提供的会议纪要、清算退场协议书、场平前原始地貌照片、场平清表过程及清表后现场照片、冬季待工照片、临建指挥部建设过程照片、现场租赁办公用房照片、双方的邮件往来资料、项目经理XX勇与李鑫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LNG项目部厂区场平工程施工项目与宁夏固原LNG项目部临建工程彩板房制作安装工程的分包资料及结算凭证、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回复函、项目筹建组负责人任命函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认为二层楼的彩钢瓦活动房价款计算错误。
本院审核认为,退场协议书附件2明确记载彩钢结构活动房面积为1749.36平方米,总价款为1175943.12元,与该公司主张的“因计算错误,多加了一个‘0’”不符,且宁夏欣正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上述证据应予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宁夏欣正公司在未履行法定招标手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同意中国水电四局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实施欣正固原LNG前期项目,并于2014年初完成了场地清表及临建指挥部工程。
后因宁夏欣正公司设计因素等各方面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致使中国水电四局施工人员及设备长期处于待工状态。
后因宁夏欣正公司对该项目建设重新引进第三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商。
2014年10月,中国水电四局施工人员及部分设备在宁夏欣正公司许可下完成退场并应其要求坚持看护场地直至第三方进场。
中国水电四局要求合理清算处理前期工程建设费用及窝工补偿费,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5年11月15日达成了《清算退场协议》。
协议约定内容如下:一、前期工程费用及人员、设备窝工补偿费用共计630万元;费用构成包括前期工程费用含取费450万元、窝工及退场补偿费180万元;二、宁夏欣正公司分三期向中国水电四局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430万元;中国水电四局收到全额款项后向宁夏欣正公司提供全额建安发票;三、中国水电四局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向宁夏欣正公司交付移交现有工程设施。
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中国水电四局必须结清就该项目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往来事项;四、本协议签署后中国水电四局需约束与其与有经济关系的第三方,使其不得对宁夏欣正公司组织施工工作进行干扰和阻挠;五、违约责任:宁夏欣正公司应及时按期付款,如晚于2016年5月15日前清算全部款项,则按��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每期违约金10万元。
中国水电四局收到第二笔款项后应及时交付现有临建设施。
宁夏欣正公司按协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中国水电四局不得干扰影响宁夏欣正公司工程施工,否则宁夏欣正公司有权向中国水电四局索赔相关工程损失,如因宁夏欣正公司支付违约在先则宁夏欣正公司无权索赔;六、中国水电四局前期施工的固原LNG项目所有工程量及费用经此协议已全部结清,协议双方均无权再提出增加或核减工程量及费用的要求。
协议签订后,中国水电四局向宁夏欣正公司移交了场地和临建设施,退出工地。
但因宁夏欣正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而成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因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后因宁夏欣正公司原因,导致中国水电四局退出该项目,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经多次协商达成了《清算退场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费用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