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1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卫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781民初1642号
所属地区:卫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27公开日期:2017-10-24
当事人:李某1,王某1
案由:离婚纠纷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1642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张爱清(实习),系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被告王某1,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延津县。

法定监护人:王某2,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系被告王某1监护人)原告李某1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1及法定监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3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

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

被告于2017年4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之诉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

生育一女后,原告不给被告生活费,不让被告对其婚生女进行哺乳。

无奈之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被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即被告王某1患有××。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

被告的该种疾病至今未予治愈。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被告于××××年××月××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