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国强,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建业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108332。
法定代表人:徐刘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3520063185。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上诉人何金松因与被上诉人范国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洛阳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7民初19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金松于2017年1月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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