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金松、范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3民终363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7-03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何金松,范国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洛阳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松,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国强,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建业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108332。

法定代表人:徐刘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3520063185。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上诉人何金松因与被上诉人范国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洛阳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7民初19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金松于2017年1月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