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荟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增寿,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志东,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红霞,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金,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艳霞,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玉霞,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双印,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芹,女,1970年1月2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君莉,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韦肖,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磊,男,1975年1月14日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学哲,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裕东小区**栋*单元***号。
上述各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周增寿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增寿。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以下简称十二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周增寿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二中学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1年6月27日,十二中学顾问孙国瑞和承租人李海英分别代表某某、某某商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十二金街商铺交接房屋单》上签字确认,十二中学没有逾期交付该房屋,周增寿等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费。
(二)二审判决十二中学退还租赁费和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错误。
因案涉房屋均延长了5.5年的租赁期,故应当按照房屋租赁费的比例分担十二中学的前期违约金54万余元以折抵租赁费,二审判决多计算租赁费26万余元。
二审判决认定十二中学应退还的租赁费是35.5年租期的总租赁费数额,超过法定最长期限15.5年的租赁费不应计算违约金,二审判决多计算违约金2万余元。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十二中学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周增寿等人交付某某和某某号商铺,但直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