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永胜,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志英,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玉玲,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再审申请人张永革因与被申请人高永胜、尹志英、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永革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没有借过被申请人高永胜和尹志英的钱,故对署名“张永革”的签名以及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中“尹志英”的署名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高永胜和尹志英应对上述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提交鉴定费用,但原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出鉴定并交纳鉴定费用,系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鉴于高永胜、尹志英与高玉玲的父女、母女关系,以及申请人与高玉玲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高玉玲出示或者作出的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陈述,效力应低于一般的证据效力。
虽然原审中高玉玲与申请人同是被告,但实际上高玉玲是与其父母站在一个立场上,以虚假的15万元借条变相讹诈申请人,原审法院对此没有甄别、全部采纳的做法,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有伪造嫌疑。
二审判决断章取义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属认定事实不清,是对被申请人的偏袒。
原审中,审判人员明知对高永胜、尹志英提出的保全措施应不予核准,仍对申请人的婚前财产进行了查封,该房屋价值远远大于15万元。
一审法院对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及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处理的做法程序违法,是对高永胜、尹志英、高玉玲的明显偏袒,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对被申请人高永胜、尹志英所提供的字据中其签字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