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家庄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州保吉安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1182民督3号
所属地区:深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7-19公开日期:2017-10-01
当事人:石家庄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州保吉安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支付令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督3号申请人:石家庄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燕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州保吉安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家庄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深州保吉安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216580元及资金占用违约金7395931元的事实与证据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