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新正、贾爱枝等与党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623民初2057号
所属地区:商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05公开日期:2018-06-24
当事人:史新正,贾爱枝,党小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57号原告:史新正,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系死者史明明之父。

原告:贾爱枝,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系死者史明明之母。

被告:党小花,女,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史新正、贾爱枝诉被告党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地址不一致,没有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