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爱枝,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系死者史明明之母。
被告:党小花,女,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史新正、贾爱枝诉被告党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地址不一致,没有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