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建亭与苏建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322民初2213号
所属地区:方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5公开日期:2017-11-17
当事人:王建亭,苏建立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2213号原告王建亭,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苏建立,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王建亭与被告苏建立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建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亭诉称:2015年原告为被告苏建立在券桥乡××村建独家小院一座,工程完工后,被告苏建立拖欠工程款250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

后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现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苏建立即时清偿拖欠工程款2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理由的成立,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2、2015年6月22日被告苏建立署名欠条一张。

被告苏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无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王建亭为被告苏建立在券桥乡××村建独家小院一座,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苏建立仍下欠工程款2500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本人书写欠条一份。

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不还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苏建立即时清偿拖欠工程款2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止。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苏建立欠原告工程款25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理应及时归还。

现原告诉请归还欠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苏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