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佳兴,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富里镇塘坊烟花鞭炮厂与被执行人许佳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醴民一初字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1553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