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永康,男,1980年12月29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青,贵州威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永康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永康、辩护人杨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24日22时许,在惠水县城看守所往龙场沟新建道路上,被告人余永康驾驶贵J×××××号厢式货车盗窃他人堆放于路边的木方,期间被被害人刘某1及其女儿刘某2发现并上前阻止,余永康欲驾车逃离,刘某1及其女儿刘某2分别站在车辆前方左右两侧阻止,余永康强行驾车逃离,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将刘某1碰撞碾压后逃逸,刘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鉴定,刘某1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贵J×××××号厢式货车一辆、木方74根;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3、刘某2、帅兴祥、黄某1等人证言;4、被告人余永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永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行迹败露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余永康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科刑。
被告人余永康的辩护意见是:我没有抢劫,是过失犯罪,与被害人之间即没有发生拉扯等肢体冲突,只是怕他叫人打我,才把车子开走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余永康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首先,余永康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木材的行为,余永康认为该木材是丢弃在路边的无主物,且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应属侵占行为;其次,余永康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余永康是因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威胁,避免与被害人继续纠缠而开车离开,并没有想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第三,余永康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当被害人父女挡在车辆前面时,被告人是在车辆左前方没有人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是明显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2时左右,被告人余永康驾驶贵J×××××号厢式货车在惠水县看守所往龙场沟新建道路上盗窃堆放于路边的木方,被被害人刘某1发现后上前阻止,见余永康欲驾车逃离,刘某1遂在货车右前方用双手抵住车头试图阻止余永康驾车逃跑,刘某1的女儿刘某2见状也到货车左前方用双手抵住车头。
被告人余永康驾驶贵J×××××号厢式货车在堆放木材处的沙泥路面行驶了约6.3米后,向左转行驶至涟江办事处看守所往龙场沟方向新建的沥青公路上,见刘某1与刘某2仍在货车车头阻止,遂向左打方向并加大油门准备驾车逃跑,刘某1见状将女儿刘某2推开,刘某1则被余永康驾驶的车辆碰撞并碾压,余永康驾车逃逸,刘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被盗的木方74根,贵J×××××号厢式货车一辆。
二、书证1、交警大队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人黄某1于2016年6月24日22时9分电话报警称在惠水县城看守所往龙场沟新建公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
公安机关出警后了解,惠水县和平镇西山坡87号的刘某1被一厢式货车碰撞受伤,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刘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惠水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经侦查人员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侦查,发现一辆贵J×××××厢式小货车有重大作案嫌疑,最近使用该车的驾驶员叫余永康。
2016年6月25日3时许,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水县某廉租房内,将被告人余永康传唤讯问。
经审讯,余永康对其驾驶贵J×××××号厢式货车在惠水县城看守所往龙场沟新建道路上盗窃堆放于路边的木方时,被一男一女发现并上前阻止后其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永XX于1980年12月29日,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能力。
被害人刘某1生于1978年4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西山巷87号。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余永康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初次登记日期是2010年11月11日,有效期止于2016年11月11日。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的贵J×××××小型汽车,长安牌,灰白色,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9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杨某。
6、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对余永康所驾驶的贵J×××××厢式货车所装载的一车木材提取并扣押的情况。
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证实:为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惠水县交警大队于2016年6月25日对贵J×××××号轻型厢式货车依法扣押的情况。
8、惠水县涟江街道星光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1尸体火化后于2016年7月12日安葬于该村集体管理的公益墓地。
9、情况说明:说明案发地(堆放木材的地点)距公路路口有6.3米,从公路路口至死者刘某1倒地位置有11米,且堆放木材的泥沙路到公路路口土坡坡度为0.75度。
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6月24日晚上22时许,我和我父亲将前来我家的周老大伯及东伯送出门时,接到我三舅帅某的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我伯母黄某1就说你过去马路的对面看一下,有人在偷你家三舅的木方。
我父亲就叫我和他一道去三舅帅某放木方的那里看一下是怎么回事,当时看见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正在用一个小型货车拉我三舅的木板,已经装了货箱的一半,大约装有四、五十根木板。
我父亲就问抱木方的那个人,“你抱这个木方干什么,谁叫你来要的”。
那个人就讲是他们老板喊拿这个木方到涟江大桥那里干活用的,我父亲就问“你们是好久把木板放在这里的,我家就住在上面,我怎么不知道呢”。
那个人就说之前是他们老板放在这里的,然后还发烟给我父亲抽,我父亲就叫我回家去拿手机打电话叫人来,有人在偷我们三舅的木方。
我还未走完马路,就听见我父亲对对方说,这木板是我老舅的,你今天来偷木板就不要想走了。
我听到后回头看见这个男子已经跑到小货车上了,货箱门也没有关,就想驾车逃跑。
我父亲就站在他车子前面的右车头前不让对方走,我就赶紧跑到小货车车头靠驾驶室那边(车头左侧)去用手抵着车子,我父亲在副驾驶那边(车头右侧)抵着,当时车子已经发动了准备起步,他看见我和我父亲站在他车头前面抵起车子不让他走后,就减了一下速。
当时他开车起步的速度很快,我们越是用力抵小货车,小货车越是加大油门行驶过来。
在小货车打左转弯灯时,我移靠副驾驶室那边,就在我父亲移往车头驾驶室这边时,小货车把车身摆正,加了一下油门,好像暗示我们他硬要开车走,然后驾驶员打左转弯灯换了一个方向想让开人以后逃跑,父亲发现这种情况后,就伸手过来,一把将我拉往他站立的一侧进行避让。
在这过程中,就看见这辆车的右前轮碰撞着我的父亲,之后,这辆小货车的右后轮又从我父亲的身上碾压过去,在这种情况下小货车还是没有停车,而是加大油门继续往看守所红绿灯方向跑了。
我就跟着小货车边追边喊停车,大概追了20米远左右。
因为天黑没有路灯,看不清楚小货车的牌号。
当时我父亲身上全是血,神智还是清醒的,只是不能动了,他叫我扶起他,但是我伯父刘某3旗、伯母黄某1正好过来就说先不慌动他,后来去县医院抢救了二十分钟左右,医生就说人不行了。
我只看见该车是一辆银白色的微型小货车,驾驶室的坐垫是黄色的。
因小货车就是来偷我家三舅的木方,我和父亲当时就是为了不让货车驾驶员偷了东西之后逃跑,才抵着车头不让他走。
我觉得他撞到我父亲以后应该是知道的,因为车子的前后轮都碾过我父亲,车子都抖了几下的。
2、证人帅某证言:刘某1是我的妹夫,2016年6月24日晚上9点40分左右,我亲戚文某2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喊人来拉我堆放在路边(马蹄坡下面十字路口往右走300米左右的那条公路)的木方,我说没有,他就跟我说有人正在路边装木方。
我就打刘某1的电话,说有人在拉木方,让他去看一下。
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我打电话给刘某1,想问他怎么回事,但是连打了三个电话都是无法接通,我就打刘某3旗家老婆的电话问她怎么回事,她讲“三哥,不行了,小莽(刘某1)被人开车撞到了,可能不行了”。
当时我听到我整个人都垮下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就接到刘某2的电话,讲他爸爸不行了,脑水都出来了,我就马上赶回来了,还没有来到半路,我就接到电话说刘某1没有抢救过来,已经死了。
我的木方是堆在路边的,没有人看守,是6月初堆放的,我当时做完活路,没有找到地方堆放,我是临时堆放在那里的。
大概有800来根,被偷了大概100-150根。
3、证人黄某1证言:2016年6月24日的晚大约22时,在惠水县城看守所往龙场沟新修公路段我老公的亲兄弟刘某1被车撞了。
当时我和我老公刚从中医院看望病人回来,看见刘某1在接电话,好像是刘某1家老婆的三哥打给刘某1的,说有人在偷他放在我们家门口公路对面的工地上他存放的木头方子,当时刘某1就去工地上看,他女儿刘某2怕他出事也一起去了,我看他们到工地后好像有争吵的声音,就跟着跑过去看,刚到我家隔壁农家乐的地方时,就看见公路对面我们工地的一个小斜坡上停有个小货车,刘某1在问一个男的你来拉木材干什么?那男的说是我们老板喊我来拉的,刘某1说你拿你们老板的电话给我,我问一下他,这个时候那个男的突然跳上车开车往坡下走,刘某1和刘某2就跑到车前面抵住车头,不许车走,但那人不停车还是一个劲往坡下开,刘某1和刘某2就用双手抵住车头慢慢往后退。
来到公路上的时候两人还站在车头,我就喊他们快让开,他们不听,这时那车突然加速,刘某1站不稳,在快倒地的时候把刘某2推开,自己就倒在地上,那车就从他身上压过去以后就往马蹄坡红绿灯方向跑了。
当时刘某1站在车辆的左侧车头,刘某2站在车辆的右侧车头,两人用手抵住车头,刘某1一把把刘某2推开后就摔倒在车辆的右前方了,我看见刘某1倒地后被车辆碾压过去的,碰撞部位我不清楚。
当时路边的路灯没有启用,只有现场对面农家乐的灯照出来,还有那辆小货车的车灯是亮的,可以看到人影。
我当时站在现场对面小土堆上,大概离他们有40米左右,只看到刘某3开武和刘某2在小货车前用手抵着,当时情况比较急,我边跑边喊他们,没有注意两人是怎么站的。
那辆小货车下到公路摆正车身后车速加快了,刘某1在车的右侧(就是副驾驶室那边),并用手推开刘某2,刘某2倒在车头右边公路上。
4、证人文某1(别名文某2)证言:刘某1原是我家隔壁邻居,小名叫小莽。
2016年6月底,我到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杨梅坡吃酒,然后经过帅兴祥家时,在他家坐了一下,在跟帅某闲聊的时候,他说没活干了,叫我帮他介绍活干,他还说自己的板堆在他家路口下来对面,过后他有事,我就离开他家去我哥家了。
我在从他家出来的时候,看到路边确实堆的有木方,大概有农用车两车,到晚上21时许,我从我哥家出来准备回家,到帅某堆木方那里时,看到一辆厢式货车停在那里装木板,等我到惠水县看守所红绿灯那里时,觉得不太对劲,就想到给帅某打电话问一下,我在电话里问帅某,有没有人请人拉木板,他说没有,我告诉他有人在拉他的木板,他说让刘某1看一下,过后我就回家了。
到家大概半个小时后,我再打帅某的电话,我问他到底是怎么回事,帅某在电话里说刘某1出事了。
刘某1是帅某的妹夫。
5、证人王某证言:我是惠水县汽运公司的客车司机,去年6月份左右,我曾经开过车牌号为贵J×××××的一辆红色的中巴车,我开的这段时间,每天下午6点过钟左右就把车子停在惠水县看守所下面往龙场沟方向新修的那条公路边,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再去把车子开走。
我最晚将车子停在那里都不超过6点20分。
其他司机是不会把车子停在那条路上的,因为当时是叫我带几天班,我又住在看守所附近,所以我才会把车子停放在那条路上。
五、被告人余永康的供述与辩解我持C1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1月11日领证,贵J×××××号车,是三个月前在我堂弟余永辉处拿来驾驶的,车子的保险我不清楚。
三天前我驾驶一辆贵A开头的皮卡车经过该看守所往龙场沟方向一家农家乐那里,发现道路的对面堆有一堆木方子。
2016年6月24日晚大概是20时过一点,我在惠水县高镇镇蒙涟路口我的临时住处吃过晚饭后,驾驶贵J×××××号车来事发路段那里拿木方子去我们的工地作支架使用,当时我将车辆停放在该处的一个小岔路口后就开始装木方子,大概装了80公分高左右木方子在货箱内时,就突然有一男一女两个人过来,当时男的那个就说:“是谁叫你来这里装木方子的”,我说:“是我自己来装的”,之后,我就看见那个男的在打电话,内容好像是叫人过来,我听见那个男的打电话后,怕他叫人过来抓我,准备将货箱后门关起后,上车开车走。
当我在关货箱后门时,那个男的叫我不要关,于是我就只关了半边门。
因为当时心里想快点离开现场,且我是将车停在一个小坡上,我上车后一松手刹车就向坡下滑行,向前滑行几米后因为当时档位挂在一档上的,我一松离合器车就启动了,他们两个看见这个情况后,就赶紧跑到我车辆的车头处来堵着我的车不准走,当时那个男的是站在我车头的右侧,女的那个是站在我的车头左侧,并用双手抵着我的车头不准我开走,在看见他们两个都用手抵着我的车头时,我并没有将车停下来,而是继续往前方慢慢行驶,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我驾车推着这两人往前行驶了两三米后,行驶到主干道上,这一男一女就没有用手来抵我的车头了,但这两个人还是按他们抵我车头的姿势挡在我的车前面,女的是站在我车头的左侧,男的是站在右侧,两人距我的车头也就是一个手臂的距离,由于当时我的车还在往前行驶,站在我车头左侧的女子就从她站的位置走到那个男的站的位置,而我急于离开现场,见到我左前侧没有人,就突然往我的左手方向打方向盘,轮子我没有朝左边打死,而是打了一半,感觉把她们两个绕开了,我才朝右边打方向盘,把车子开走。
当时是慌的,只想跑,感觉我的车子的右轮像是压倒什么东西一样“抖”了一下,我没想那么多,也没有看,就直接把车开走了。
在这过程中我没有注意看见我的车辆是否碰撞那两个人,当时我是想逼他们让开后我好跑,所以我就没有将车刹停下来。
朝左边开走的时候,车速大约是二、三十码左右,我朝右边开的时候,大约有三、四十码左右。
我想到会对他们造成伤害或者更严重的后果,但如果他们还在那里挡起的话我就停车,我刚好发现站在我的车头左侧的那个女的已避让至我车头右侧后,我就向左打方向盘然后继续向前行驶了。
我心想应该不会撞着这两人,于是我就直接往前行驶,我在驾车离开拉木方的现场后,就驾车来到马蹄坡红绿灯后直行往环城西路方向行驶,后经惠高大道回到我住的地方后,我就睡觉了。
这个木方是我看见后去拉的,我也不知道是谁的,我看到在路边,以为没有人要就去拉了,也没问过是谁的。
我白天要上班,所以选择在晚上去拉。
那个人问我为什么来拿木方,我就知道木方是他家的,所以我要跑,我当时闻到他是喝了酒的。
六、鉴定意见1、惠价认字(2016)0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木方价格共计人民币661.00元。
2、平塘县华元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字第1550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经鉴定,贵J×××××号车,该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左后轮无制动拖印痕迹,右后轮无制动拖印痕迹);转向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其他安全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3、(惠)公(刑)鉴(尸检)字(2016)37号鉴定文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及案情调查,死者刘某1头部、胸、背、腰部及四肢等处有明显损伤,其中头部创口呈不规则形状,创口间有组织间桥,创口深达帽状腱膜,分析系头部与钝性物体接触形成,死者头皮挫伤致毛发脱落,背部及四肢广泛性皮肤挫伤,损伤呈片状及细条状,分析与较平坦地面接触时形成,其损伤特征符合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应为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根据对刘某1尸体解剖检验,死者头部颅骨未见骨折,锯开颅骨见大脑组织水肿,解剖胸部见右侧胸部肌肉出血,胸膜出血,左侧胸腔有约200ml积血,双侧肺组织淤血,肋骨、胸骨未见骨折,解剖腹部见腹腔有约2000ml积血,肝脏左叶破裂,结合尸表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皮肤挫伤分析,死者刘某1系交通事故至全身多器官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刘某1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4、(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6)388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有“现场提取的1、2、3号物证牌处血迹”字样的棉签上检出人血,与标记有“嫌疑车辆贵J×××××离合器上擦拭物1、2”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发动机上可疑物质”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汽油格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牙箱上可疑物质”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驾驶室右侧车门上可疑斑迹”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右后轮胎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右侧后轮上方大梁处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右后侧钢板支架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1,支持上述人血与生物检材为刘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有“现场提取的5号物证牌处烟蒂”字样的16-2号烟头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未与其他检材比中。
(3)送检的标记有“现场提取的7号物证牌处烟蒂”字样的18-1号烟蒂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未与其他检材比中。
(4)送检的标记有“现场提取的7号物证牌处烟蒂”字样的18-2号烟蒂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未与其他检材比中。
(5)送检的标记有“嫌疑车辆贵J×××××右侧后钢板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嫌疑车辆贵J×××××油箱上可疑斑迹”字样的棉签上、“现场提取的5号物证牌处烟蒂”字样的16-1号烟头上、“现场提取的6号物证牌处烟蒂”字样的烟头上未检出人类DNA分型。
5、(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6)708号鉴定文书证实:对被害人刘某1胃内容物,用气质联用仪进行定性分析,未检出常见有机磷杀虫剂、毒鼠强。
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24日22时28分,惠水县公安局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看守所往龙场沟新建的公路上,公路宽20m,沥青路面,呈东西向,东110m是建设西路看守所大门下方的红绿灯十字路口,西往龙场沟方向,南是银兴农家乐,北有一条宽6.6m的泥沙路往北通猫猫洞方向,泥沙公路西侧路口6.3m处见堆有木材。
泥沙公路与沥青公路路口东11m的沥青路上,靠北路肩停放一辆小型红色中巴车,车牌为贵J×××××。
中巴车东南2.4m、距北路肩5.19m的路面上见范围0.35×0.85m的疑似血迹;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