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斌,行长。
被执行人:李庆波,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被执行人:谭建容,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张珍,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曾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与李庆波、谭建容、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庆波、谭建容及案外人李露萍共同共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的房屋。
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且与案外人共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