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廷钧、赵晓英等与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2901民初2468号
所属地区:大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8公开日期:2017-08-01
当事人:张廷钧,赵晓英,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01民初2468号原告:张廷钧,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赵晓英,女,1960年11月6日生,纳西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下关泰安路环泰巷国土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东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钧、赵晓英诉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