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英,女,1960年11月6日生,纳西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下关泰安路环泰巷国土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东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钧、赵晓英诉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