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德成,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单传荣,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范德成之妻。
原告刘新与被告范德成、单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刘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