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新与范德成、单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982民初5272号
所属地区:新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20公开日期:2017-07-31
当事人:刘新,范德成,单传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272号原告:刘新,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德成,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单传荣,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范德成之妻。

原告刘新与被告范德成、单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刘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