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国新,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国富,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申请执行人王朝贺、王文荣与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赡养费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贺、王文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给付赡养费各1500元(共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于2017年7月12日每人各给付案件款1500元,现案件款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