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朝贺、王文荣与王国新、王国富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阿荣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721执76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2公开日期:2018-07-19
当事人:王朝贺,王文荣,王国新,王国富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贺,男,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国新,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国富,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申请执行人王朝贺、王文荣与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赡养费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贺、王文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给付赡养费各1500元(共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新、王国富于2017年7月12日每人各给付案件款1500元,现案件款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