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郭振明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黑0231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振明未按生效法律判决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郭振明既无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又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因危险驾驶罪采取刑事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